欧盟海关规定 – 进口控制系统 Import Control System
《欧洲议会和理事会条例 第648/2005号》将于2011年1月1日正式生效。该条例规定:出于安全防范方面的考虑,所有目的站为欧盟或途径欧盟的货物都必须在货物到达第一到达港海关前4小时,向第一到达港海关以电子方式上传所有主单和分单的数据,进行“入境摘要申报(ENS)”。该规定适用于所有来自非欧盟地区的货品。
鉴于以上的规定,自2011年1月1日(出港日)起,所有去往欧盟或途径欧盟的货物,在交单前务请大家按以下要求提供详细的主、分舱单,具体要求如下:
1.提供详细完整的主运单,要求提供完整的发货人和收货人信息(包括完整的名称、地址(街道)、城市、邮政编码和国别)、件数 、重量、具体的货物品名。
2. 提供详细完整的分运单(若有分单)及舱单,要求分舱单上应提供分运单号码、分运单发货人和收货人的具体信息、分运单件数和重量、分运单品名。
3.货物具体品名须符合欧盟国家要求。(此要求请参看附件: 欧盟国家要求货物描述及品名归类.pdf)
4.应确保提供的信息详尽完整,准确无误。信息不完整或未及时录入将导致货物滞留。
5.如因信息不完整而产生的费用,实报实销。
宁波传承空运
2011-04-10 |